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和发明共同被称为专利权的三大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指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上述定义,外观设计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产品为载体
2、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5、是新设计
虽然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产品的商标,都经常以产品为载体,表露于产品的外部引起的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但实际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产品的富有美感的外环设计通常可以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构成著作权中的美术作品,然而并非所有美术作品都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11类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建筑物
2、无固定形状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的局部设计,例如袜根、帽檐、杯把等
4、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
5、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的,例如紫外线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例如一种是自然物本身,和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判断外观设计相似的方法和原则集中方法
1、站在产品所属领域一般消费者的角度
2、将疑似相似的外观进行单独对比,不能将两者或者更多项设计结合起来与被诉侵权 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3、视觉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
4、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5、对比时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
6、对于已经告知的部分可以不予考虑
7、如果需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产品是组建产品,当组装关系唯一时,应该对组装状态下的产品外观进行判断,例如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如果关系并不唯一或者并无关系,则应该遵循单独对比原则
8、如果需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产品具有多种变化形态,要将被判断对象与专利设计的各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从而判断是否相似
9、考虑“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在相同相似性判断上应当持较为严格的标准;设计空间较小的,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在相同相似性判断上应当持较为宽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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