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征集,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LOGO和VI设计方案征集

2019-09-29  6672 分类:设计资讯

创意征集,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LOGO和VI设计方案征集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jpg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是全国唯一的专门为广大少年儿童创作优秀影片的电影制片厂。


为了汇聚各界智慧,

重塑品牌形象,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

现有奖征集 LOGO和VI设计方案。

征集对象

各大院校设计相关专业师生。同时欢迎有LOGO和VI设计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投稿(多人合作视为团队设计)。

征集时间

活动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方案设计原则

(一) LOGO和VI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出品理念(童心、童趣、童情)和服务宗旨(一切为了孩子)。

(二) 设计语言和设计风格体现和谐统一,符合新颖、独特、富有创造力且易于识别的设计理念,并具有可延续使用性。

(三) 能够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文化背景、性别和年龄人群的普遍理解和接受。

(四) 应当满足商业开发的需求并适用于各种尺寸;适用于各种已知或未知的媒介、形式和技术,如:二维或三维动画、VR、印刷品、视听动态图像/广播、标记、游戏、装饰…

(五) 应当充分考虑作为电影片头展现的变化要素。


征集内容

(一) LOGO设计图

(二) 图样说明(图样的尺寸、比例、色值等)

(三) 公司中英文全称标准字(中文: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英文:China Children`s Film Studio)

(四) 企业标准色

(五) LOGO与中英文组合

(六) LOGO中英文字制图

(七) 中英文印刷指定字体

(八) 标准色与辅助色

(九) 象征图形

(十) 不同底色的使用规范

(十一) 创意及理念说明(说明指对应征方案的创意基础、创作过程、创作理念、灵感和概念的说明)


投稿内容

有效投稿作品应包含如下文件:

(一) 一套jpg格式,设计精度应在300dpi以上的预览文件。一套ai格式、cdr格式或psd格式等原始工程文件。

(二) 创意及理念说明为pdf格式文件,其中需包含参赛人简介、联系电话和邮箱。

(三) 知识产权承诺书。多人创作的作品,应由创作者共同签署承诺书。投稿者如为机构,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投稿方式

(一) 投稿作品仅接受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邮件标题为“童影设计征集+投稿人姓名或团队名称”。

(二) 设计文件请以压缩包形式做成附件,压缩包标题为“《作品名》+投稿人姓名或团队名称”。

(三) 投稿邮箱:children.film@foxmail.com

投稿作品须在10月31日17:00前提交至指定邮箱,其他渠道投稿暂不受理。


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设立三个奖项,其中:

金奖作品(1名),奖金人民币两万元以及金奖证书。

银奖作品(1名),奖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及银奖证书。

优秀奖(5名),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奖品以及优秀奖证书。


补充说明:

(一) 未获奖的应征作品可获得此次活动的电子证书。

(二) 若无合适方案可奖项空缺。

(三) 所有奖金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四) 团队所获奖金归团队成员共有,团队自行协商分配,主办方与主办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若出现相同投稿作品出自不同作者的情形,主办方仅接受投稿时间排序在先的作品。若出现相同作者不同作品的情形,主办方仅接受投稿时间排序在先的作品。


其他说明

(一) 投稿作品必须是原创,不能是已发表作品,或是对任何他人作品的复制、修改、改编、 演绎、拆分、组合等。如投稿作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问题,由投稿人负责。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投稿人,主办单位将取消其资格,如已发放奖金则原额追回。由此引发的纠纷,均由投稿人承担其法律和民事责任。

(二) 作品能够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产生关联或联想。

(三) 投稿人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不得引起任何对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的偏见和负面联想。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投稿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 设计图稿不得含有任何能辨识出应征人信息的内容。

(五) 中选应征方案中的名称并不一定能被保留作为最终名称。

(六) 本次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作者自行承担创作费用及应征投稿的其它费用,所有来稿一律不予退还。

(七) 投稿人同意其对投稿作品所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应按投稿人签署的知识产权承诺书所述处理。知识产权承诺书的签署是投稿作品评选的必要条件。

(八) 所有投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所有。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九)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根据本征集方案有关规定,向获奖者支付奖金(含税)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报酬和费用。

(十)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拥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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